近日,多条声称东鹏特饮创始人“不喝自家产品”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股价连续下跌。6月26日收盘,东鹏饮料报110.90元,当日跌幅1.62%,市值蒸发约13亿元,总市值跌至814亿元。
6月27日晚间,东鹏特饮官方账号发布澄清声明,称相关饭局视频“凭空捏造、无任何事实依据”,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公司声誉。公司已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当晚,东鹏特饮的赞助对象——张雪机车创始人张雪也发布视频回应。张雪在视频中说:“这个梗是出自我请蒋总(东鹏饮料集团联席总裁蒋薇薇)喝东鹏,我是参与者,原话是问‘你有没有喝过别人花钱买的东鹏’。吃瓜竟然吃到自己头上了。”她呼吁停止造谣。
东鹏特饮方面接受采访时进一步说明,网传片段源自今年4月16日东鹏特饮造访张雪机车重庆总部、双方宣布合作升级的活动。当天创始人林木勤因工作原因未到场,视频中的男子并非本人。
6月28日,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看到,大部分相关视频已被下架,但仍有账号发布“东鹏特饮创始人都不敢喝,你们还敢喝吗”等内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分析认为,若查实造谣属实,相关人员需承担民事、行政双重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民法典》,法人享有名誉权,造谣者虚构饭局、伪造创始人言论,属于名誉侵权,需删除视频、公开致歉并赔偿维权损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可处拘留或罚款。若为同行恶意抹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可处十万至五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赵良善强调,谣言造成企业重大商业名誉受损时,造谣者面临加重民事赔偿、顶格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三重处罚。刑事层面,若谣言致使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渠道大面积解约或股价大幅波动,法院可顶格量刑;民事层面,法院可全额支持市值损失、渠道修复、公证律师费等开支,恶意诋毁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散布谣言可被处以十日拘留并顶格罚款一千元,同业诋毁可处以百万至五百万元上限罚款,造谣账号永久封禁并列入网络失信名单,拒不履行赔偿判决还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