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26年7月,正值暑假,学生放假,旅行社迎来旺季。沂水县消费者刘女士带着家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跟团游。旅途中,当地突降暴雨,行程被迫调整,部分景点停运,还出现了额外收费、未提前告知的收费项目等问题。刘女士觉得旅行社工作有疏忽,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给自己带来了额外负担,权益也受了损害。于是,她找到沂水县综治中心朱建宇消费维权工作室,进行咨询并正式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费用、赔偿损失。

调解经过

工作室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到场,展开调查和调解。投诉方消费者拿出了旅游合同、转账记录和行程安排;被投诉方旅行社则提供了不可抗力免责说明、沟通记录以及经营资质材料。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普法宣教。经过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投诉方损失1200元。双方达成和解,调解结束。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2条第(二)项提出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第577条、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关侵权赔偿规则。调解组织和个人品牌工作室综合考虑案情,严谨细致、笃实高效,充分平衡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充分,调解得当,最终圆满促成和解并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