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这天,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帖子,内容涉及深圳一家糖水铺。发帖人指出,这家店铺的老板在顾客排队时,会主动向一些男顾客派发香烟和槟榔,还将其宣传成所谓的“特色服务”。

发帖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称自己经常外出排队时,饱受二手烟的困扰,却往往没有能力阻止他人吸烟。他认为,这家店铺带头派烟的行为极不合适,尤其是在一个小孩较多的糖水店。

关于此事,店老板随后通过社交平台公开道歉。有法律人士分析,店老板发放香烟的行为,本身不直接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该行为存在鼓动顾客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潜在风险。同时,顾客对于是否要吸烟,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这是发帖人提供的视频画面截图。

△记者通过视频发现,除了烟和槟榔,原视频中还有店主向排队顾客派送香烟、槟榔以及驱蚊手环的片段。

发帖人质疑店老板发放香烟的行为,并解释自己并非在事发现场,而是通过网络视频看到了相关内容,因此选择发帖监督。该帖文编辑于20日凌晨2点41分。帖主在评论区特别强调:“无人管理二手烟就没人找你麻烦,但第一次见店家带头递烟,特别是个小孩多的糖水铺。”帖主还透露,即便有顾客指出这种行为不当,店铺老板依然继续发布派烟视频。

这件事在网友间迅速引发了讨论。评论区里,不少网友支持帖主的看法,也有网友分享了店家道歉的视频。

记者联系了发帖人,核实了事情的详细情况。发帖人表示,自己并没有亲身到场,而是在网上看到相关视频后,出于市民的监督责任发表帖文。

发帖人表示,视频发布后,店家通过多个账号私信联系了他,但因为不确定对方的意图,所以没有回复。他还向记者展示了录屏视频,称店家目前已经删除了相关视频。

△这是发帖人提供的店家私信截图。

△这是发帖人回复记者私信的记录。

△这是发帖人回复记者留言的截图。

店铺老板:派发香烟是出于好意,但未能顾及不吸烟顾客的感受

7月20日,记者打电话联系了这家店铺的老板李先生。他回应称,派发香烟完全是出于好意。因为天气很热,排队乘客又多,他觉得不好意思,所以给当天的男顾客派烟,同时给女生和小朋友准备了驱蚊手环和发卡这类小礼物。李先生表示,他当时没有考虑到在公共场所派发香烟不合适,也忽略了不吸烟顾客的感受。

关于这次的风波,李先生坦言生意确实受到了直接的冲击。此外,网上还出现了“烟店”、“员工上班抽烟”等不实消息,而实际情况是店内严格禁止吸烟。这次争议也对生意造成了影响,多个平台上出现了大量差评。

李先生表示,发帖人只曝光了派烟的负面行为,却没有提及店里给其他顾客送小礼物的细节。但他承认“错了就是错了”,不找借口,也不与网友争辩,并呼吁大家理性看待。

律师:发放香烟不等于吸烟,顾客吸烟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店铺外是否属于户外场所,老板派烟行为是否涉及违法,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联系了长沙律师协会副会长、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从法律角度分析,糖水铺老板在店外排队区域主动向顾客发放香烟的行为,本身不直接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禁止的“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规定。

因为“发放”香烟不等于“吸烟”。但是,这一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它实际上是鼓励和促使其他顾客在公共区域吸烟,从而可能间接导致违法吸烟的情况发生。店铺作为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劝阻在其场所范围内吸烟的行为,其主动发烟的行为与该义务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同时,顾客对于是否要接受香烟,有完全的选择权,但如果接受了并且吸烟,那么吸烟者个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店铺门口属于公共区域,但店铺作为经营场所,其实际控制的“场所”范围并不仅限于室内。店铺门口排队等候的区域,通常被视为店铺经营场所的延伸,店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该区域负有维持秩序、履行特定法定义务的责任。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就规定了吸烟点设置的要求,目的是规范有允许吸烟可能性的场所。

市民通过网络视频监督需履行核实义务

对于网友并未到达现场发帖监督的行为,刘研认为,市民基于公开的网络视频,就商家在公共场所发放香烟这一具有公共性、争议性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评论,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范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障的合法行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或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研表示,行为风险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曝光内容的真实性、表达方式的理性程度以及目的的正当性。一旦超出合理边界,该行为会从合法的“监督”转化为非法的“侵权”,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黄康睿 实习生黄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