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月21日,现代快报报道,经营者赵某将市场采购的鱼冒充“查干湖胖头鱼”进行销售,被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5年。赵某服刑结束后提起申诉,案件经再审最终判决其无罪。在此过程中,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未能及时处理,腐烂后被销毁。赵某随后向国家申请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裁定松原市公安局赔偿62.7万元。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公开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相关人士透露,赵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从吉林省长春市某市场购入14吨胖头鱼,分批运至松原市的冷库中存放,并使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此后,有人举报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松原市工商局随即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松原市公安局处理。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实施刑事拘留。同时,该局向冷库发出《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保管案涉鱼品,不得擅自转移。
冷库在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反馈,案涉鱼品已出现腐烂迹象。松原市公安局于12月6日决定将该批鱼品销毁。一审中,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32万元罚金。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赵某刑满释放后,继续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2年1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有违法行为,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宣告其无罪。后案件被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赵某认为公安机关在扣押、销毁涉案鱼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松原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该局未予支持。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被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驳回。赵某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驳回决定以及公安厅的复议决定,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时,若管理、处置不当,是否构成违法扣押。吉林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机关应按规定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或难以保管的物品及时查验、评估,并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同时提存相应价款。然而,松原市公安局并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财物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驳回赵某赔偿申请的决定,以及吉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要求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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