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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纷争,有时会将无辜的孩童卷入其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正是案件中的儿童。法院最终裁定,父亲在网络上公开夫妻矛盾,已构成对儿子的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

事件经过:家庭纷争

波及无辜子女

小林(化名)与老林(化名)是父子关系。近年来,老林与其妻因感情问题长期分居,小林跟随母亲生活。夫妻二人在子女的养育问题上矛盾不断,使得小林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自2025年11月起,老林开始在儿子的班级群、家长群以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内容包括指责妻子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父子关系等。这些负面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小林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负担。他在学校和邻里之间都感到难以抬头。

在无法承受的压力下,小林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父亲进行家庭暴力,并禁止通过任何方式骚扰他与他的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辩称,夫妻二人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分歧是引发此案的原因。他认为自己在网络上的发帖属于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如果法院支持禁止接触的申请,将实质上剥夺他对儿子的监护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法院裁决:隐私泄露

属精神伤害型家暴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家庭纠纷的范畴。他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在网络上发布家庭隐私,这些行为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对他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精神侵害认定标准,因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法院同时指出,老林与其妻之间的矛盾虽然存在,但没有证据表明老林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作为父亲,老林享有探望和监护小林的权利,而小林也应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父亲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解读

樊卓然,浦东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家暴的定义

当人们提到“家暴”时,往往会联想到肢体上的暴力行为。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两种侵害形式。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等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二、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认定

在家庭生活中,矛盾是难免的,但是偶发性的矛盾通常表现为平等沟通和双向输出。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和反复实施的特点。在本次案件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中暴露家庭隐私,而妻子一方只能选择沉默,最终儿子不得不寻求法律的帮助。

本案中,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的方式,试图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以在家庭矛盾中获得控制地位,这符合家庭暴力的相关特征。

网络空间中暴露家庭隐私的行为会给受害人带来强烈的羞耻感和恐惧感,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网络精神暴力”可能会给他们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父母的纷争不应让孩子承担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的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然而,这位父亲却选择了伤害亲人的方式来处理矛盾。因此,即使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也不应该将孩子当作情绪发泄口、谈判筹码或报复的工具。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所在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通过理性协商和妥善解决,避免孩子因家庭矛盾而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创伤。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都市快报

编辑:孙益君 审定:黄青 核发: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