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存折,上面记着35900元余额。可当持有人去银行取钱时,得到的回应却是“查无此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桩奇特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结果相同,银行均告败诉,需赔偿储户本金及利息。
纸质凭据遭遇了数字系统的挑战
判决书披露,河南民权县李某在1999年5月10日于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账号8888。自开户后,李某频繁进行存取现金操作。到了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账户支取800元,账户余额为3.59万元。
此后,李某再次尝试支取现金,银行方面却拒绝办理。李某多次找银行工作人员胡某讨要存款,胡某陆续支付了1.8万元,但剩余1.79万元一直没付清。
20多年过去,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诉讼费。案件于2026年2月3日由民权县法院受理,采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开庭审理。
庭审中,银行辩称系统内找不到存款记录,称凭证保存期15年,李某这么久没主张,金额当时也不小,且银行系统已更新三次。银行表示,不能排除存款通过挂失支取的可能性。
民权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本金安全并支付利息。既然账户有余额,就应按约定支付。扣除胡某支付的1.8万元后,银行还需支付1.79万元本金,并以该金额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于银行提出的“可能挂失支取”,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款项性质存疑?
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银行继续主张系统查无记录,认为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法律适用有误”,加重了银行责任。
银行强调,多次查系统都没找到李某的账户记录,既无开户资料,也无交易流水佐证。李某长期未主张权利,符合金融惯例,很可能是挂失支取后销户。银行解释说,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客观上无法存档。系统无记录即等于储户未能举证,银行已尽到核查义务。
银行还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理由是胡某从2003年 至2009年 在某信用社任职,任职前与该信用社无往来,离任后也未回去工作。按常理,储户发现存款取不了早该报警或向监管反映,为何持续20多年向银行负责人索要?结合系统无记录,应是李某取款后转借胡某,即胡某与李某存在借贷关系。现胡某去世,李某想通过诉讼将责任转嫁给银行。
对此,商丘中院认为,李某提供的存折已证明其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既然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银行。银行若主张款项已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必须提供取款单、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银行仅以“系统无记录”抗辩不成立。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风险属于银行经营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拿不出支付1.79万元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关于银行主张的借贷关系,法院未予采信,因为银行没提供证据。李某持的是银行正式存折,诉请依据储蓄合同,合法合理,法院支持。
最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48元由银行承担。
这起“有折无账”的储蓄纠纷,至此有了结果。
“系统查无记录并非挡箭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华清对媒体表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储户处于不对等地位。法律对银行实行强监管,要求其严格保留证据、规范业务流程。
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三年,过期主张难获支持。但银行涉及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司法实践对其课以更重的举证责任。即便有微小瑕疵,也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后果。
封华清指出,银行用20多年前的凭证存疑为由抗辩,却拿不出完整取款或挂失记录,无法说明资金流向,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监管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双录”,违反者需赔偿消费者。这些表明社会和法律对银行的期待远超常人,银行需就经营管理中说不清的事负责。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保护储户权益,维护金融公信。
这起案件也给社会提了个醒。很多人家里可能压着老存折老存单,时间久了银行系统几经升级,柜台人员可能查不到原始记录。尽管判决表明有凭证就能要求银行承认,但从风险角度看,储户最好及时核对尽早兑现,避免陷入相似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