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拍游客照片后,又有景区尝试把目光投向游览视频。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日就推出了游览视频服务,这是通过景区的监控设备抓拍画面,再根据游客的人脸信息从数据库里调取内容,制作成游览视频,游客如果愿意,付费之后就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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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这项服务似乎并无大碍。游客自己决定是否需要这样的视频,授权之后才能下载使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景区借助这种生成游览视频的业务,可以获得增值服务;游客付费下载,也能把美好的游览经历保存下来,这种合作模式似乎很理想。不过,也有不少游客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其他游客的隐私,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视频不应该当作商品出售。

系统依据人脸信息调取数据库中的内容,意味着景区实际上已经记录了所有经过监控设备的游客影像,游客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视频素材的一部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有明确的目的、是绝对必要的,并且采取了非常严格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理。民法典也规定,隐私包含了自然人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行踪轨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者公开其肖像。景区收集并出售游客的面部数据,很可能对游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构成了侵犯。视频数据如果保存不当,或者发生错误匹配,导致游客的个人影像被泄露出去,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景区提供的这项服务,实际上是借助了公共监控设备完成的。公众之所以接受公共监控采集信息,是因为大家普遍信任这些数据的存储是安全的,也相信公共监控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众的安全。但景区为了推销收费项目,居然引导游客“在游玩时要特意经过监控区域”,这等于变相默认了公共影像可以被用于商业用途。实际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游景区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置的必要措施。景区借助公共监控来牟利,既不符合公共监控设置的初衷,也有损公众对公共监控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景区可以为游客游览留念设置收费项目,但不管是什么服务,都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游客的脸,不是可以随意调用的素材。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