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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有个快递驿站老板,念在朋友一场,好心帮忙。对方有个十五岁的孩子不爱上学,驿站老板就让这孩子来店里干零活,没打算让他长期上班,更没打算开工资。这事被举报了,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后,认定这是使用童工,罚款五千。好几天前,多家媒体都报道了这事,社交平台上争论得正凶,一拨人觉得情有可原,另一拨人死咬着法不容情,互不相让。

驿站老板大概懂点法,但懂得不多。他以为这是帮好友的忙,想让这厌学的孩子放下手机,用劳动磨磨心气,在流汗中知道工作辛苦,从而幡然醒悟,一心向学。把孩子托付给好友的家长,恐怕也做着同样的梦,没成想被劳动监察人员当头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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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很生气,追着问是谁举报的。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劳动部门何必破坏这桩“好事”?其实举报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处罚”。这五千是固定罚款数额,没有豁免或者减少处罚的情形。

还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里面写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会被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禁止招用童工这条高压线,不仅对老板们有绝对效力,连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员也被套上了“紧箍咒”。

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不敢掉以轻心。要是网开一面,很可能给自己惹麻烦。压力变动力,这次处罚也没什么商量余地。

有人同情快递店老板,觉得老板是帮忙教育孩子,不发工资,监护人同意,活也不重,这跟自家孩子帮店里忙差不多。执法人员可以教育老板,五千罚款太重,应当豁免。

前面说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没给这类情形留空间,甚至一些地方把用童工明确排除了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之外。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比当事人更清楚法规分量,假如不开罚单被继续举报,后果更不可测,干脆就严格执行标准,彻底表态。

但法律法规的刚性,仍不足以让一些网友服气。不服气的根源藏在对比里。有人说禁用童工规定有例外条款,像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行业特许招用童工,尽管有附加措施,但这算不算双标?既然这三个领域可以豁免,为啥以“劳动磨炼意志”的善意用童工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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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让孩子参加学校或机构组织的实践劳动,跟让孩子去快递店体验生活差不多,后者为何就违法呢?

有网友还联想到,对童工管得这么严,看似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可社会上那么多戒网瘾特训营,对未成年人用精神折磨,为什么屡禁不止?送进特训营,同样是监护人同意,为什么监护人同意孩子勤工俭学,却像做了坏事?同样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说是童工就禁,说是不良少年就纵吧?

网友这些对比和联想,严格从法律上讲,有些可能站不住脚。大家之所以这么想,是不愿把善意的人情帮忙和恶意用工混为一谈,觉得监管精力该放在真正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上。店老板当花钱买个教训,自己抹不开面子才帮人忙,不是主动为之,也没造成任何危害,就这样被罚了五千,这口气恐怕很难顺,旁人也会觉得,这样的处罚有失正义。

放眼国外,对用童工并非一刀切禁止,对于非剥削性、有教育导向的用工,多以引导为主,法律对未成年人工作时长、工种、工作环境等有明确规定。国内很多地方执法部门对用童工现象,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举官不究,大家默契地为非恶意用工情形腾出空间。

一旦被举报,刚性的法律条文便会让执法陷入尴尬。如果执法人员不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那法律有必要厘清“体验生活”与使用童工的边界,为精细化执法提供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