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的硝烟散去,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所谓的“支付通道”生意再次掀起一阵暗流。对大众而言,网络赌博或许只是指尖屏幕上的几次点击;但在司法卷宗里,这背后往往牵连着一条更为隐蔽且漫长的黑色链条:从商户资料、支付接口,到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再到境外服务器和那一笔笔冰冷的资金流水。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系列案中最新的一起判决。该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29.5亿元,陆续归案的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3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早在2026年2月,马某的判决便已是该系列案中最后一块拼图落下。
此案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惊人的涉案金额上,更在于其获利模式与传统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截然不同。部分被告被指控通过USDT(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与美元1:1挂钩)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及返利。
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随之浮现: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转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该如何将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以及具体的非法业务精准对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指出,“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此类审计的第三方机构,这导致目前侦办的数字货币案件中,获利金额的认定主要依赖口供”。
**29.5亿元的赌博案**
根据本系列首案朱某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获悉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可获巨额利润,遂萌生“经营”念头。随后,朱某等人先后定制了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网络赌博人员勾连,协助黑灰产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也称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作为支付中介,它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方主体。通过聚合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的接口,四方支付平台为商户提供综合性的支付服务。
具体运作中,四方支付平台本身并无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合作,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它能集合多家支付机构的通道,实现“一码多用”,帮助商户解决多支付方式带来的繁琐,提升效率与体验。同时,也为商户提供统一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方案。
在该案中,朱某、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三方联络及投诉处理,联系境外赌博网站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商户进行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则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材料,协助商户进件以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账号,并沟通处理进件及资金过账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上述5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号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以虚拟钱包收取USDT及银行卡收款等方式结算。期间,他们通过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过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人员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
**数字货币涉案:取证与认定之困**
此案与其他公布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类似,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以数字货币(主要是虚拟钱包收取USDT)形式获利。
USDT是当前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之一,发行方声称以持有的美元作为储备金以维持币值稳定。
该案中数字货币的出现引发了两大难题:取证难与价值认定难。
依据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监管通知,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无强制偿付能力,不得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须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鉴于数字货币的非法属性,取证成为办案瓶颈。本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通过向Tether公司及欧易交易所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交易明细完成取证。
一位资深律师透露,“直接向境外机构取证的情况极为罕见,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取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澎湃新闻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价值认定同样复杂。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仅马某获得的数字货币被明确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等人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总额达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按商户转账额的1.45%支付佣金,朱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细节: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张某USDT钱包地址充币485次,共收414.6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94.7万元);同期,张自恒USDT钱包地址提币497次,转出409.7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63.3万元)。但这三人最终认定的获利总额仅为170余万元。
杜某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用USDT换现金共计11次,数量190.5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1238.3万元。而杜某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为20万元。
根据马某判决书,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的虚拟钱包地址转入马某提供的地址共计152笔,合计719176.7个USDT(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被认定金额人民币467万余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金额为295万元。马某因此获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专家观点:新型案件裁判尺度待厘清**
澎湃新闻发现,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数额完全一致:例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的犯罪金额即为其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退赃的20万元。
由于马某未退赃,其认定金额直接取自实际钱包入账金额。这也是本案中唯一一起提起上诉的案例。
马某的代理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确定马某涉案金额时,并未查明其真实办理或使用的数量,仅靠口供推断;在确定非法所得时,也未详细查明其100多笔USDT转账的具体原因”。不过,记者未能就此说法联系到有关部门获取回应。
就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澎湃新闻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分析道,“对于境外取证,若涉及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或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数据,可通过网络在线提取;非公开信息则一般由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补充,“从技术层面看,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可追溯性,但最大难点在于其非实名性及与实体人的绑定关系。若虚拟货币仅在区块链转移而未进入交易所交易,追溯难度极大。加之国内缺乏专业审计第三方,目前涉数字货币案件的侦办基本仍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本案争议焦点并非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是否应受打击。相反,正因为其资金链条隐蔽、跨境且技术化,司法机关依法切断资金通道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在此类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及同案裁判尺度应当如何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