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多地如淮安、无锡、南通及高邮等设区市,陆续对内设机构名称进行规范调整。原本冠以“处”字的机构统一改称“科”,而原“科”级机构则降格为“股”,相关领导职务也随之同步更替。
以淮安市为例,该市商务局将原综合处调整为综合科,原财务处调整为财务科,此前担任处长、副处长的干部,其职务相应变更为科长与副科长。
此类整改并非江苏一地独有。回溯至2020年,江西南昌便已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市直党政群机关中,凡属科级内设机构,严禁使用“处”作为名称,旨在打破虚名,回归法定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需严格匹配机关层级。对于地级市而言,其部门内设机构应命名为“科”,例如某局某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规范化命名的政策文件中,亦多次强调机构名称须准确反映行政规格,禁止擅自升格或滥用称谓。
“机构名称是公权力的外在标识,随意拔高会混淆行政层级,损害行政组织的严肃性。”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超指出,“虚高”的命名方式违背了行政组织法中“职权法定、机构法定”的原则。
为何会出现机构名称“通货膨胀”现象?彭超分析认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机构改革期间,部分地方曾自行提升机构规格。尽管后续在实体编制上予以纠正,但“拔高一级的称呼习惯”却遗留下来。“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盲区,往往重实体编制、轻形式名称,致使不规范称呼逐渐固化。”
一位来自中部省份某县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名头高更有面子”的心态,也有单位为便于招商引资和业务对接,刻意沿用上级机关的机构称谓。
“本轮整治向各级机关释放明确信号:机构编制的红线不仅涵盖职数与规格,同样包括名称与牌子,任何变通做法均不被允许。”彭超表示,推动机构名称回归法定化,意在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且运转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他认为,“处”改“科”、“科”改“股”的调整,标志着行政组织管理从粗放走向精细,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的精准施策。彭超建议,应以此次调整为契机,联动推进职务职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及治理文化等深层制度改革,从而建立起一套权责明确、高效务实、崇尚实干并服务为民的现代基层行政治理体系。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