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多家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一起“湖南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车位地锁”的事件。
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前阵子,“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闹得沸沸扬扬;眼下,公职人员“撬地锁”又上了热搜。两件事都牵扯到“公职人员”与“停车位”,公众难免产生联想,关注度自然不低。不过细究起来,两者细节大相径庭。“撬地锁”背后的缘由似乎更为盘根错节,这也让事件的定性及后续处理更具探讨价值。
官方通报指出,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担任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此前,业委会因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内部曾规定“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那么,究竟该以哪种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或许存在争议空间。
若仅从公职人员角度认定其不当,朱某某本人恐怕难以服气,网友也会提出质疑。通报显示,朱某某是为了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才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在“撬地锁”,看似是在履行业委会职责。
但擅自破坏地锁同样不妥。即便要执行规定,也应有合规的程序和方式,而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时冲动的鲁莽之举、粗暴的个人行为。此外,业委会方面并未举证证明此举属于正式履职。因此,无论从哪个身份或视角审视,朱某某“撬地锁”的行为均难辞其咎。
早在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便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所作所为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此,既可从公职人员角度认定其违规,依据党纪法规予以处理;也可将其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处置。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停车位存在产权纠纷,或地锁设置确有不当,也不该纵容朱某某这种“个人英雄主义”式的冲动。
倘若朱某某纯粹是因为个人停车受阻而动手撬锁,性质则更为恶劣。支撑他如此行事的底气,可能源自其公职人员身份带来的权力与人脉自信,也可能源于业委会副主任职务带来的错觉——误以为职务和相关规定能成为“保护伞”,实则不然。从他那句“没想到闹这么大”中可以看出,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缺乏清醒认知,内心还存着几分侥幸。
如今,此事已见诸报端,并引发两级政府联合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都无法再为其提供庇护。期待后续的认定与处理能让朱某某深刻反思,同时也给其他公职人员敲响警钟。
撰稿/冯海宁 编辑/徐秋颖 校对/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