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深夜,刘某、王某与雷某三名辅警结束巡逻返程。行至非管辖区域时,他们发现疑似酒驾的车主李某,随即将其带离现场处置。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34mg/100ml,已触犯醉酒驾驶红线。面对指控,三人暗示可私下摆平。李某随后与母亲通话,情绪失控冲上马路,不幸被过往轿车撞击,当场身亡。
检方指控指出,从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身为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的刘某、王某、雷某,在非管辖地违法查处醉驾,越权以罚代刑,并致一人死亡。此外,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钱财,对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判决书披露,三人共涉及案件31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刘某、王某获有期徒刑一年,雷某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人均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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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辅警查醉驾酿成一死一伤惨剧
时间回溯至2023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驾车巡逻,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见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路中阻碍通行,便呼叫车主李某挪车。会车之际,雷某察觉李某涉嫌酒驾,遂将李某带离,前往某医院门前处理其涉嫌酒驾行为。经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确系醉驾。
王某、刘某告知李某已构成醉驾,并解释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在处罚标准上的差异。李某多次请求私下处理。期间,王某给李某递水,提示“漱漱口”“缓一缓”再吹气,随后又让其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接着,李某拨通母亲电话。通话中,李某情绪激动。挂断电话后,李某跑到医院门口右侧,两次用头部撞击护栏。三被告上前劝解时,李某突然冲向路面,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康某驾驶轿车相撞,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次要责任。
除上述致死案件外,判决书还载明,刘某、王某、雷某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便利,违规处理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帮助相关人员规避处罚。三人涉案30起,单笔收受金额介于1000元至8000元之间,违法所得由三人分配。前述案件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1起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计算,刘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非法所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非法所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非法所得18847元。
三人因滥用职权、受贿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作为交警辅警,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收受财物违规办事,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
同时,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亦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三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到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如下: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刘某、王某、雷某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三台、电源适配器一个,返还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卷的联通电话卡一张,返还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