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拳整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顽疾,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护航游客权益,全面提升徐州旅游的软实力。
为督促经营主体合规守信,同时提醒游客提高防范意识,现将全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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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无证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徐州一家旅行社在缺乏出境游资质的前提下,策划了含澳门行程的线路,并借抖音平台进行推广揽客。
此举触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红线。据此,徐州市文广旅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该社实施了罚款及停业整顿的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必须严守许可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若想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务必先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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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案
徐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在散发宣传彩页时,赫然写着“升级4星住宿”。然而,旅行团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未参与星级评定,根本达不到星级酒店标准。
这种发布虚假信息招徕游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营业部负责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网点在开展招徕宣传时,必须确保旅游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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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人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某既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无《营业执照》,却靠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游客参团并收费。他自行租车、安排行程并全程陪同,既没签合同,也没找地接社或导游。
这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鉴于张某某系初犯且社会危害较小,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理。
典型意义
个人未取得许可,便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牟利,属于典型的“黑导游”式无证经营。这类模式往往缺失旅游合同、未买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游客的人身与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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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案
沛县某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于经营场所显眼处。
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过,考虑到违法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已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决定对该营业部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同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依法亮证经营是诚信经营的底线,经营者切勿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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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服务案
徐州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旅游包车时发现,某旅行社指派了没有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该公司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依据同条规定,徐州市文广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严禁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也不得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带队。违规操作将直接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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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执法人员正在徐州博物馆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导游在没有旅行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提供讲解服务。
当事人未接受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广旅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典型意义
导游开展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任何私自承揽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承接导游业务的行为,均为法规所禁止。
综合 | 徐州市文广旅局提供
一审 | 梁玮钢 黄嘉仪
二审 | 王韬 王莹
三审 | 张慧 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