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旅游营商环境,现将3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此举旨在通过案例警示,督促行业诚信经营,主动规范服务流程,为本溪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

**1.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2日,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即依法对本溪市某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旅行社在未获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其负责人张某于2025年9月12日利用微信群招徕了33名游客,擅自组织港珠澳8日游行程。

**处理结果:**

本溪市某旅行社在无出境游资质的前提下违规开展相关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旅行社业务范围及许可规定的条款:“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2025年12月11日,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该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312元,并处罚款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以罚款3000元。

**2.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在对绿石谷景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彭某正为5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彭某并未取得导游证,而是通过微信支付收取了这5名游客共计150元的导游服务费。

**处理结果:**

彭某无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2026年6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对彭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并予以公告。

**3.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地某旅行社展开执法行动。调查显示,该旅行社在缺乏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的情形下,其负责人潘某通过微信群招募了8名游客,自行组织了上海—济州—釜山—上海6日游项目。

**处理结果:**

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旅行社在无资质情况下违规经营出境游,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业务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2026年6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该社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罚款2000元。

供稿:赵峰

审核:王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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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