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女士在一家攀岩馆内,未受专人看护便独自挑战约4米高的岩壁,结果不慎坠落受伤。这起事故的责任该怎么划分?
当事人 王女士:要掉了,掉了!
工作人员:掉下来就掉了。
监控视频记录下了当时的情形。事发时,王女士正在场馆里一个不用系安全绳的攀石区攀爬。没过多久,她就被卡在岩壁上,上不去也下不来,只能大声呼救。发现异常的工作人员起初用激光笔给她指路,但没起作用。随后他走近查看,就在这当口,王女士从岩壁上掉了下来。
法官介绍,王女士腰椎和胸椎均发生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场馆方明明知道她只上过一节私教课,是初学者,却在她进入无需佩戴安全绳的高风险区域时无人提示。加上她在攀爬中遇险,工作人员也没能及时妥善救助,经营该场馆的体育公司难辞其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王女士主张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
案件核心在于:体育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体育公司并不认可。他们辩称,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到场处置,并无过错。且场馆内已张贴安全须知,入场时王女士也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理应知晓攀岩运动的风险,后果自负。本是一次体验活动,却意外摔成八级伤残,责任究竟由谁担?法官指出,关键要看体育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我们认为体育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做得不够充分,首先体现在风险告知上。涉案区域不需佩戴安全绳,风险系数远高于普通区域。但视频中未见工作人员在高风险区巡查。王女士进入该区域攀爬时,也无人员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或告知。体育公司不能仅凭在某区域张贴风险须知,或让消费者签署流程化的安全须知,就规避自身的风险告知义务。
风险告知流于形式,救助处置亦存不当。
法院还认定,现场工作人员的救助处置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在救助方面,王女士卡在那个位置有一段时间了,但现场无人察觉。直到她呼救,工作人员才来到她下方。从双方对话看,工作人员并未从专业角度给出合理建议,以协助避免或减少损害发生。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足,存在明显过错。
事发时,工作人员未积极巡场查看游客攀岩状况;王女士求助时,也未获恰当指引,未被说明正确下落姿势。法院认定,体育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无需承担任何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攀岩属高风险体育项目,王女士作为成年人,本应预知高风险性。特别是在进入无需佩戴安全绳的徒手攀岩区域时,她的注意义务应更高。我们认为她自身缺乏相应认知,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经营方担六成责任,判定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对自身体力和徒手攀岩难度判断出现偏差,在未掌握正确动作的情况下,仍参与高风险徒手攀岩,对自身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体育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合理损失约61万元,判决体育公司赔偿36万余元。

















